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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学会副会长吴必虎:核心保护区适度分类开展自然旅游的学理与法理
发表时间: 2024-09-19

笔谈 | 吴必虎,丛丽:核心保护区适度分类开展自然旅游的学理与法理


国家公园,顾名思义就是面向全体国民(及海外访客)的公共园区。作为公共物业,如果有某个部门宣布其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是不是欠考虑?这种规定符合科学原理吗?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吗?会得到保护地当地政府和当地居民的支持吗?出现违反这一规定的“不法”行为会得到有效的依“法”处置吗?

比如,“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就是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这些规定没有注意到被保护对象之间存在的自然地理、生态系统和社会形态的区域差异、季节差异,也没有关注使用方式、环境容量和管理措施的因地制宜的细节,一刀切关起门来便于免责,方便了一家,困扰了大家。根据“两山”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的主张,生态保护与生态旅游相得益彰;在资源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分类发展自然旅游,为国民福祉提供空间,保护、利用和社区收益三大目标全面平衡。换言之,自然保护地除了肩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外,因其独特的自然环境特征和资源基础,同时也肩负着为国民提供生态教育、自然游憩与旅游疗愈的非物质生态服务重任。因此,绝非简单宣布“禁止人为活动”就能实现“两山”理论与三大目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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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保护区适度分类开展自然旅游的学理

从地理学原理出发,保护地的边界划定及其后续管理需要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区域差异性及季节差异性。地理科学认为,生态系统的类型与它对人类活动的耐受度有关,不同区域存在巨大差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国家采取一园一法(为每一个国家公园单独立法)的基本原因 。我国自然保护地的种类有十多种,且数量庞大。这些保护地存在不同季节野生动物对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不同生态足迹的人类行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治理,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

边界识别与划定不是单一的自然科学问题,也是个多目标管理问题。如果仅从单一学科,仅凭单一目标去理解、制定和实施生态管理,难以达到多利益主体的目标一致,且制策之后难以实施。也就是说,划定保护边界、实施动态红线管理,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科学问题,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就能控制的问题,是权衡多方价值观和利益链之后,基于科学原理寻求达到的一种动态平衡。针对长期形成的中国国情,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地内居住的大量居民、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势将长期共存。从生态学角度来说,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人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移走保护区居民或完全禁止游客进入的做法,既不符合生态学原理,也不利于实现可持续的生态保护目标。著名生态学家埃德华·威尔逊(E.O.Wilson)指出,“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是多样且复杂的,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不可忽视”。例如,北美黄石国家公园(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的管理经验表明,人类的适当参与和活动对保护区的生态平衡有积极影响。在黄石,游客的适度进入不仅增加了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意识,还通过旅游收入支持了生态保护项目。同样,非洲的马赛马拉国家保护区(Maasai Mara National Reserve)通过与当地社区合作,实现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社区发展的双赢局面。中国秦岭深处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朱鹮和当地农民水稻耕作共存,形成的生态系统也是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智慧体现。中国是一个“旧大陆”国家,千万年来人类已经遍布几乎所有可以居住的地域,并长期持有“天人合一”的人地关系价值体系。这些案例表明,将居民移走或完全禁止游客进入的政策,忽视了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是一种片面的、缺乏科学依据的管理方式。有效的生态保护应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人类活动的合理性,采取多目标管理的策略,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可持续性。

无论从哪一个学科的学理看,把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区一刀切地视为不让人类进入的区域,都是不科学、没必要和不可行的政策选择。地理学和生态学理论均强调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与人类活动的相互作用。例如,景观生态学家理查德·福尔曼(Richard T. T. Forman)提出,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性依赖多样化的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的协调。此外,国际经验如加拿大班夫国家公园(Banff National Park)和澳大利亚的大堡礁海洋公园(Great Barrier Reef Marine Park)都表明,通过科学管理和公众参与,可以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促进生态旅游和社区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实施基于生态系统动态特征的分区管理:科学划定生态红线,生态红线并不应该是一条静态的物理空间划线,应该是生态系统动态管控的基线,核心保护区通过动态生态红线划定,适度允许开展自然旅游,以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2)增强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意识:通过环境教育和社区参与,提高公众对生态系统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并鼓励他们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这样不仅能增强保护效果,还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3)建立严格的游客容量控制和生态监测机制:借鉴“生态系统可接受的改变极限”(limit of acceptable change,LAC)理论,综合考虑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制定游客容量和活动限制。通过持续监测生态系统状态和游客活动,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人类活动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而非禁止游客进入。这些策略不仅有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也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二、核心保护区适度分类开展自然旅游的法理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一项法定要求,也是各地各行业都要遵循的可持续发展路径,这是讨论该议题的基本立足点。从法理上来说,一刀切式的生态环保行动存在极大隐患。近期,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开展环境保护和土地督查时,不讲科学依据,决策草率粗暴,惩罚力度过猛,究其原因是规避管理责任的心理作祟。实际上,所谓禁止开发区是指在生态敏感区内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而非禁止自然游憩和生态旅游这方面的使用,一刀切地将旅游设施粗暴地关停拆除,形象地说就是“把孩子和洗脚水一块儿倒掉”,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国经济持续走低,经济增长乏力,居民消费信心不足,失业压力传递到社会各个阶层,任性粗暴地推行一刀切式关停旅游业,其负面影响及严重后果不可低估。任何一个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在空间上都不是匀质的,其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生态敏感性、经济利用价值等都会表现出各自的区划特点;一刀切式的区划理论和武断治理模式都难以获得广泛理解和真正的执行。

景区治理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之前经过正常审批程序、合法建设的项目,特别是那些建设前就获得了政府部门规划、发改委立项审批,有些还可能是响应国家号召的扶贫项目,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一体拆除,政令前后矛盾会影响官方公信力。在环保行动中强制拆除原本扶持的项目,也将导致投资主体投资损失和审计追责,政府惠民政策难以为继,波及当地社会稳定,政府可能面临行政诉讼风险。一刀切式环保行动对地方政府、资本市场和部分从业者造成威压,消磨生态产业热度和创业积极性,影响地方依靠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此,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的主张,为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科学界定、正确认识“什么是生态红线”,合理合法制策施政。

我国拥有涵盖多种生态系统类型、自然资源丰富的广阔的自然保护区域和数量庞大的自然保护地,为自然旅游的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从立法层面遵循科学原理,在保护地内设立动态红线、理顺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旅游发展的关系,将有助于协调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开发的冲突,实现国家公园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改善民生”三效合一的目标。只有从立法(法理)和技术(学理)两个层面系统设计政策框架,才能实现国家公园生态红线的科学划定及后续基于红线的科学管理。在此之前,首先要根据不同保护地的生态系统特征,以及对生态系统的连续监控数据,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的核心区、一般控制区进行因地制宜的科学划定(而非直接沿用旧的分区划线),对不同区域可以提供游憩机会的类型进行确认,之后需要对所有类型自然保护地应用 LAC 思想和工具,设立不同管控区域内的动态监测指标,并进行持续的监测,因地施策,因时制宜,动态管理,健康发展。




引用本文

吴必虎,丛 丽. 核心保护区适度分类开展自然旅游的学理与法理[J].

旅游学刊, 2024, 39(7): 6-7.